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2********,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屯**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4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8月29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3月31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汝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孟津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凌晨,在孟津县**镇**路西的**小区,被告人符某某将陈某某放在该小区内门洞口的白色大阳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大阳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5元。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符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25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符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符某某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符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在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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