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Z2079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8********,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菜市场附近民房。被告人符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盗窃,于2018年11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9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符某某至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对沿街多家店铺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现金2400元,VIVO Z6手机一部,OPPO A57手机一部。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部手机合计价值13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合肥市看守所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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