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符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南省东方市,户籍所在地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现住东方市**乡人民政府机关宿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海南省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乐东)(以下简称“尖峰岭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尖峰岭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 月1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尖峰岭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符某甲为种植槟榔,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王某某擅自在海南省尖峰岭林业局**森林管护站国界责任区**林班**小班内砍伐林木,并堆放在林地内。经海南省森林资源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地面积为3.5亩,被毁坏林木树种为阔叶树,总株数为628株,其中胸径大于5厘米的林木为276株,总立木蓄积量为14.5568立方米。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符某甲到尖峰岭森林公安局山荣林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挖掘机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申请、缴款书等;
3.证人王某某、符某乙、符某丙、邢某某、符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4.556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盛宪鹏
附:1.被告人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汽车1辆、挖掘机1辆,现存放于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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