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符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442825196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农,住封开县**镇**村**村**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符某某伙同肖某某(已判决)、曾某某(在逃)一起以人民币46000元的价格承包了陈某某书位于封开县河儿口镇双枧村委会的“榃胡山”山场。2018年4月份,被告人符某某和肖某某、曾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榃胡山”山场的林木砍伐。经林业部门鉴定,“榃胡山”山场被滥伐的林木面积为1.1公顷,活立木蓄积161.4978立方米,树种为桉树,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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