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2013年因故意伤害被高陵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公安灞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灞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4日4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前女友杨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层东户的家中,动手殴打杨某某的现男友张某某,两人发生厮打。被告人符某某使用菜刀将张某某头部砍伤。经2017年5月10日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头部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于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在逃,2020年5月31日投案自首。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
2、证人杨某某的证词 。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4、伤情鉴定 。
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持刀砍伤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虎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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