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符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2000********,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昌江黎族自治县****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并案相关规定于2020年3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0时30分许,在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看守所206 号普通监室内,被告人符某某在206号监室内的活动场地处晒太阳,与符某某同监室的在押人员谢某某在同一场地晾晒衣物时影响到了符某某晒太阳,符某某就跟谢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符某某冲上去用拳头殴打谢某某,谢某某还手,两人扭打在一起,这时监室内其他人员过来将两人分开。短暂僵持后,两人继续扭打在一起,符某某挣脱开谢某某后用拳头连续击打谢某某的头部,直至谢某某不再还手,符某某才停下来,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符某某与谢某某分监室收押处理。

经海南省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谢某某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谢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

2、​ 证人蔡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6、​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 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相敏

检察官助理:郭  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昌江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