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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住浦北县**镇**村**队**号。因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于2020年8月2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及其妻子杨某某在贵港市**院**楼**处置室照顾病人邓某某(杨某某母亲),当班护士李某某在询问病人进食情况时,因杨某某觉得李某某语气不好,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某在推医疗车离开时,说了一句“不要那么激动,等下流产不要怪我”,被告人符某某听后心生不悦,觉得李某某是在诅咒其妻子,便追上拦停李某某,用手朝李某某的左右脸各扇了一巴掌,造成了李某某右侧鼓膜外伤性穿孔。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家属已代其向李某某赔偿人民币25000元,李某某对被告人符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李某某的病历材料、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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