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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傍晚,被告人符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面包厂门口因争抢搭客发生矛盾,继而引发双方打斗。过程中,薛某某用砖头打伤符某某下颚,符某某抢走薛某某手中的砖头之后,将薛某某摔倒在地,并压住薛某某的身体,用手掐住薛某某的颈部。经路人劝说之后,符某某放开薛某某,薛某某起来在路边捡起一根木棍打了符某某一下。符某某随即将木棍抢去,然后用木棍将薛某某压住在墙边,后在路人劝说下符某某才将薛某某放开。

经法医鉴定,符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口腔粘膜破损,上述损伤属轻微伤;薛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面部、躯干软组织损伤,右侧甲状软骨骨折,上述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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