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7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7月23日至8月1日期间,被告人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按照上家“阿宝”(另案处理)的要求,使用“阿宝”提供的多张银行卡,协助转移来历不明的钱款,其中,2020年7月25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协助“阿宝”收存被害人王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被诈骗的人民币14016元,并在海南省儋州市进行提现、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现金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0年8月1日,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人员在海南省儋州市**镇**农场**路**银行抓获被告人符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扣押25张银行卡。经查,上述25张银行卡中,有一张为被告人符某某所有,一张为被告人妻子陈某某所有,一张没有明确的持卡人信息,还有两张用于本案的非法取款,余下20张银行卡均为他人所有的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钱款合计人民币14016元而予以非法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并罚。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伟成
检察官助理 郑文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涉案银行卡等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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