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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符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路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明知朱某某(另案处理)从范某甲(已判决)处获取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范某乙下注赌博,仍通过其本人支付宝帮助朱某某结算赌资,累计接收赌资共计人民币19.8万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符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乙、范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及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符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锡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45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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