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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至26日间,被告人符某某四次容留伍某某在其位于廉江市******号的家中房间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符某某及伍某某抓获后,从被告人符某某家中扣押锡纸1张、卷纸吸管1根。经鉴定,被扣押的物品中检见海洛因成分。经现场检测,被告人符某某及伍某某尿液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文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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