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番禺区**镇**号**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月18 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番禺区**镇**号**房,先后容留梁某某吸食毒品。同年3月10日,被告人符某某在上址容留林某吸食毒品。4月26日,被告人符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林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英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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