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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符**,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辛店镇**。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符**,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符**在新野县上港乡承揽廉租房建设项目工程期间,向同是工程承包商的赵**、李**谎称自己在南阳市还承包了广厦实业开发公司的保障房项目,想把一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并带二人到工地查看,骗取了赵**、李**二人信任。后被告人符**和赵**、李**协商让二人每人先行给付其20万元,将来把部分工程让二人承建,赵**、李**分别和被告人符**签订了书面合同并支付给被告人共计40万元保证金。被告人符**收到此40万元的保证金后用于自己的工程建设项目,并未兑现合同承诺事项。截止案发前,赵**、李**多次向被告人符**要求承建工程或退还保证金,被告人符**均躲避不见。

后经查明,被告人符**自始并未承揽南阳市还承包了广厦实业开发公司的保障房项目。案发后,被告人符**退还被害人赵**、李**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符**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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