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87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生产队**号。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时17分许,被告人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D2****号牌小型汽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外环路汽配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担保人黎某某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