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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农民,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由临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停放在进入**镇**沙场道路旁的琼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妨碍修路施工。现场施工负责人谭某某要求其把车开走。符某某在谭某某的指挥下驾驶车辆向右前方行驶。当谭某某示意其停车时,其还想继续往前开,没有听从谭某某的指挥。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谭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时,发现符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便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符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mg /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2.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曾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符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被动到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耀明

书记员:陈人鹏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82********;

2.案卷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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