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 号,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5月13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8月1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吸食毒品、殴打他人,于2015年2月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2月0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符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符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途经文昌市龙楼镇加油站红绿灯口处下车在附近的一家报亭小卖部购买香烟,被告人符某某在购买香烟期间与同在小卖部内的当事人陈品发生争吵,群众见状报警,龙楼派出所民警出警来到现场后将被告人符某某口头传唤至龙楼派出所接受调查,龙楼派出所民警在调查时发现被告人符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故通知交警大队民警,交警大队民警立即将被告人符某某带往文昌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用于检验酒精含量。

2019年12月18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符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呈请放行事故车辆报告书、收款收据;

2.证人韩某某、林某某、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邓瑞文

检察官助理:简丽萍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文昌市**镇**楼,联系电话:1397695****;

2.公安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