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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五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3********,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晓芬,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0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琼D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着乐东黎族自治县城沿江南路,由永明桥方向往乐东中学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沿江南路乐东中学校门口前路段处时,适遇对向由陈某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LZ8TCJDKXG1685994),因陈某某未遵守机动车、非机动车实施右侧通行之规定,致两车发生碰撞。两车发生碰撞后,陈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地并继续往右后方滑行一段距离至右侧车道(乐东中学往永明桥方向的行车道)后方停止下来。此时,在其后方从乐东中学往永明桥方向,由刘某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LFFHGVOB9H1H50538)、由吴某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X6TG37A9H1660835,载着邢某甲),由韦某甲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绿源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车架号:192821709128621,载着韦某乙)等车辆因避让不及相继发生碰撞。另事故发生时,赵某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载着卢某某、黎某某,从事故现场经过时,被符某某驾驶的琼D7****号轻型普通货车与由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LZ8TCJDKXG1685994)发生碰撞产生的散落物击中,造成乘车人卢某某受伤。该事故的发生共造成陈某某、韦某乙、卢某某等人受伤及六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测: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7.3570mg/100ml。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符某某、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吴某某、韦某甲、赵某某等四人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邢某乙、邢某丙、韦某乙、卢某某、黎某某、邢某甲等人无事故责任。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卢某某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经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卢某某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评估:陈某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陈某某评定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琼D7****号灰色轻型普通货车1辆,白色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Z8TCJDKXG1685994)1辆、黑色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FFHGVOB9H1H50538)1辆、红白色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X6TG37A9H1660835)1辆、深绿色两轮电动车(车架号:192821709128621)1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警情调派出动单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传讯通知书、提取笔录、血样提取人员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照片、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乙、邢某丙、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卢某某、韦某乙、韦某甲、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符某某的吹式酒精检测单、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2018)毒检字第360号鉴定意见书、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琼华洲司鉴【2019】临鉴字第1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平鉴【2019】医鉴字第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46902712018000008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乐)公(司)鉴(法医)字【2019】A-161、【2019】A-1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9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现场照片。

8.电子数据: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致二人达轻伤一级,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二人达轻伤一级,及六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积极垫付医疗费人民币13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同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贞花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在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电话:1841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905号,(乐)公(司)鉴(法医)【2019】A-161、162号。

3.涉案财物车牌号为琼D7****号灰色轻型普通货车1辆、白色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Z8TCJDKXG1685994)1辆、黑色无牌号两轮摩托车1辆(车架号:LFFHGVOB9H1H50538)、红白色无牌号两轮摩托车1辆(车架号:LX6TG37A9H1660835)、深绿色两轮电动车(车架号:192821709128621)1辆、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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