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符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号牌为琼D6****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第一小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符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9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 海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联系电话:1343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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