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镇**居委会**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时30分,被告人符某某醉酒驾驶琼A****9号牌小型轿车,从**停车场驶出右转弯时碰刮到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琼C****0号牌小型轿车。经民警带被告人符某某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抽血送去检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12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标准。经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符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在2019年11月2日下午4点09分通过微信转账赔偿给陈某某4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且碰刮到停放在路边的出租车,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更明
书记员:吴 雪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4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表一份
7.电子卷宗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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