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时37分,被告人符某某驾驶临时车牌号为琼A9****(临)金色吉普轿车沿洋浦经济开发区原洋浦车管所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原车管所西门处时撞上羊某甲停在该地点的琼E7****黑色宝马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勘查时发现符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2020年1月21日3时15分,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将符某某带去洋浦经济开发区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于次日将符某某血样送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符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98mg/100ml。
另根据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4603014202000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符某某在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上述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中,符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及临时行驶车号牌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及医院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收据等;
2证人证言:羊某甲、羊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晖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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