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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69********,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号镇**号村**组,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市场**排**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符某某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艾家坊市场扒窃被害人王某某Vivos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0元。

2.2020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符某某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艾家坊市场扒窃被害人李玉霞红米K2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扒窃被害人韩某某Vivox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

3.2020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德城区黄河涯镇集市扒窃被害人班某某华为nove4e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1600元,其他三部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许胜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班某某、王某某、李玉霞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系累犯,且系多次盗窃、扒窃,应从重处罚,符某某已对一名被害人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伟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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