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61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符某某酒后驾驶一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临泉县城关镇临同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常青驾校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7.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5.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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