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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场**农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儋州市**场**农场**队朋友家吃饭,期间符某某饮酒。当日17时50分许,符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一名朋友,从**场**农场**队往**场**农场**队方向行驶,途经**场**农场**队路段时,适遇被害人周某某驾驶鲁Q6****(黑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对向行驶经该路段,由于符某某驾车逆向行驶,加之周某某驾车未按标线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符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周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因被告人符某某受伤,2019年9月16日,民警到儋州市**场**农场**队符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符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12mg/100ml。

经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符某某醉酒且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无号牌车辆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某驾车未按标线行驶,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1辆、半挂货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海南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有忠

202065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儋州市**场**农场**队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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