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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650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8********,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3时42分许,符某某驾驶琼BK****号“长安牌”牌小轿车从三亚市天涯区农垦医院往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社区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君和君泰小区对面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符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符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检测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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