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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0时许,被告人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5****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桥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符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符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92452****;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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