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伤害他人,于2020年9月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五日,由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符某某饮酒无证驾驶一辆琼CD****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人从临高县**镇**小区旁行驶至临高县**镇**号桥路段时,被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符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5.8mg/100ml,随后民警将符某某带至临高县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送检。经鉴定:送检符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一辆二轮摩托车;
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司法鉴定意见书;
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载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燕
书记员:王秋燕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520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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