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符某某驾驶琼01****号牌四轮拖拉机搭载罗某甲及黄某甲往屯昌县国营南吕农场十四队方向行驶,途径该连队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罗某甲从车上摔下受伤,送医后于2019年5月1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符某某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罗某甲、黄某甲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与罗某甲家属于2019年10月23日达成民事调解,由被告人符某某一次性赔偿罗某甲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人民币十万元给罗某甲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01****号牌四轮农用拖拉机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害人死亡户口注销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
3.证人罗某乙、罗某丙、莫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屯昌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6.现场勘验、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郑海旺
书 记 员:卢祯祺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符某某联系电话:1888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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