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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农场**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符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红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KR****)由**往**方向行驶,当行驶到电白区**镇**路**门口路段时,与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符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徐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电公交认字【2019】第7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签认照片 、疾病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CT检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景荣

2020年2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符某某现被羁押在电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 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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