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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郑某某等组织卖淫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曾于2010年6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由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符某某、郑某某组织三名越南籍妇女六某深、何某某、冯某某在徐某某各个宾馆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符某某、郑某某两人商定分红、分工:嫖资的一半为被告人符某某、郑某某所得,一半为卖淫妇女所得,被告人符某某、郑某某之间的分红方式是五五分成,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招揽卖淫妇女、开车运送卖淫妇女、收取嫖资, 被告人符某某负责接听嫖客打来的电话、安置卖淫女及收取嫖资。

2019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郑某某在徐某某荷塘月色主题酒店门口被公安干警抓获。同日凌晨2时许,冯某某在徐某某天天宾馆**房卖淫,何某某、六某深在徐某某新柏莱酒店**房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到案经过;3.证人冯某某、何某某、六某深、蔡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示意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郑某某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郑某某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卷,检察卷一卷,随案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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