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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程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爪营乡四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符某某、程某某经预谋后,由符某某购买两台“老虎机”后放置在程某某经营的台球室内,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符某某将其购买的游戏币放置在“老虎机”中和网吧前台,供他人赌博,2019年3月11日15时许,兰考县公安局民警检查时发现两名未成年人正在使用上述两台老虎机进行赌博。经查明,被告人符某某经营的网吧距离兰考县爪营乡四村“益民小学”路程约160米,直线距离约30米。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程某某于同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等;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证言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3、被告人符某某、程某某供述证实其在学校附近网吧内放置赌博机的犯罪事实;4光盘1份另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程某某预谋后在学校附近放置2台赌博机,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彩霞 

刘永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卷宗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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