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2********,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路**号,捕前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路**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慧,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捕前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大道。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符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于同年3月27日在辩护人见证下与被告人符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符某某在海南省白沙县**大酒店**房内向林某某(已起诉)购买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于2019年10月间三次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
一、2019年10月2日晚,黄某某(已起诉)联系被告人符某某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符某某同意并告知黄某某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100元人民币,购买毒品需要500元人民币。黄某某因当时钱不够便没有向被告人符某某购买毒品,但应被告人符某某的要求下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符某某人民币50元。2019年10月4日晚上,黄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符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按双方约定,黄某某通过微信先支付150元被告人符某某,余下的毒资300元事后再付。之后,被告人符某某就从林某某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中分装出一小包,藏放于白沙县一地方一棵树下,让被告人杨某某指引黄某某取走该毒品甲基苯丙胺。事后,被告人符某某买一包芙蓉王香烟给被告人杨某某。
二、201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符某某想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获利,便以合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为由联系黄某某。黄某某同意一起出资购买毒品500元后,并通过微信发2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符某某。被告人符某某便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杨某某带到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台球馆后门处贩卖给黄某某。事后,被告人符某某给被告人杨某某手机充值人民币50元。
三、2019年10月20日14时许,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上一次毒资欠款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人符某某时,再次向被告人符某某求购200元人民币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符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黄某某多付50元香烟款。随后,黄某某两次通过微信发250元人民币红包给被告人符某某。被告人符某某收到毒资后就携带1小包毒品冰毒至白沙黎族自治县**镇**路黄某某的住所中与黄某某一起吸食了该包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因吸食毒品在白沙县**路**大酒店门口被民警抓获,并当场被扣押手机1部。
2019年10月23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符某某的带领下在白沙县**镇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被告人杨某某手机1部;在白沙县**镇**农场黄某某家中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黄某某抓获。
2019年12月23日,民警在被告人符某某租住在白沙县**路**楼内搜出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文昌市公安局称量该包毒品疑似物净重2.96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该包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毒品1包;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并案侦查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材料、关于杨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的情况说明、健康检查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符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杨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其中被告人符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共净重2.96克,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带领侦查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 浔
检察官助理:韩慧俊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手机2部、毒品1包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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