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组,现住南省西峡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组,现住南省西峡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符某某、徐某某在西峡县城**街**斜对面**二楼租赁房屋,开设 “**茶园”,先后摆放12台麻将桌供他人赌博,符某某、徐某某向参赌人员统一发放筹码卡片,并从中抽取渔利。经查:被告人符某某、徐某某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7月共抽取渔利三万元左右;徐某某因病自2018年7月起未到店内参与经营。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到西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自动投案;被告人符某某、徐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协议、账本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董某某等47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符某某、徐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徐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徐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符某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幅度内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长清
谢 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 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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