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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孙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号,于2018年12月27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区**大道*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为帮朋友张某某购买两包毒品“K粉”和一包毒品“开心粉”,在微信上联系了被告人符某某购买毒品。其三人商定毒品交易时间地点后,当日20时许,符某某携带两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疑似毒品“K粉”及一包用棕色包装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开心粉”至广东省湛江*区**假日**区**银行柜员机附近处,孙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从符某某手中购得两包疑似毒品“K粉”及一包疑似毒品“开心粉”。接着,孙某某将从符某某手中购得的毒品以1500元转卖给张某某,从中获利3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符某某、孙某某同张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张某某身上缴获两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疑似毒品“K粉”的晶状粉末物品、一包用棕色包装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开心粉”的深黄色粉末物品,从被告人符某某身上缴获毒资1200元,从被告人孙某某身上缴获毒资300元。经鉴定,被扣缴的三小包疑似毒品中,有一小包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净重1.1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毒品、毒资、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张某某、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报告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等;7、电子数据:毒品称量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贩卖毒品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1.132克给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又将该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书艳

(院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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