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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吴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同案人钱某某(另案起诉)酒后去至本市黄埔区庙头某沐足店,因店内人员以及被害人王某某不同意二人在店内消费,被告人符某某、同案人钱某某通知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到场后,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店外发生口角,互相对骂。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民警蔡某某接警后与辅警去至上述地点处警。四人明知有民警、辅警在场执法的情况下,多次辱骂、追打被害人,蔡某某在劝阻、警告四人的过程中也被打伤。三被告人及其同案人追打被害人至黄埔区庙头村委门口被当场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蔡某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钟某某、吴某某、同案人钱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向其赔偿人民币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钟某某、同案人钱某某的供述;2. 受立破案登记表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3.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4.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5.讯问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钟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济慈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吴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共9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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