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符某某,曾用名符家豪,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巷**号(现住常州市武某某**二期**幢**单元**室)。被告人符某某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分别罚款300元、500元,后社区戒毒叁年;曾因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20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符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碧云,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符某某,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130元的单价先后20次向陈某某贩卖毒品大麻约102克。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2.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3.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26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2克。
4.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6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5克。
5.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26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2克。
6.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26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2克。
7.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6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5克。
8.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6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5克。
9.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10.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11.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26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2克。
12.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26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20克。
13.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1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10克。
14.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1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10克。
15.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1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10克。
16.2020年3月3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6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5克。
17.2020年3月5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18.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19.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20.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另查明,被告人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符某某的身份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於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韬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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