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符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符某某,曾用名符家豪,男,199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某某****村委****(现住常州市武某某**二期****单元**室)。被告人符某某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20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武进分局分别罚款300元、500元,社区戒毒叁年;曾因向他人提供毒品2020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符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碧云,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符某某,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130元的单价先后20次向陈某某贩卖毒品大麻约102克。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2.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3.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26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2克。

4.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6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5克。

5.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26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2克。

6.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26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2克。

7.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6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5克。

8.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6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5克。

9.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10.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11.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26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2克。

12.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26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20克。

13.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1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10克。

14.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1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10克。

15.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1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10克。

16.2020年3月3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6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5克。

17.2020年3月5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18.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19.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20.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二期西门附近,以39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大麻约3克。

另查明,被告人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符某某的身份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於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韬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