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符抗冬,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0********,汉族,高中文化,原桃江县**商业银行**支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街。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抗冬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符抗冬在担任桃江县**商业银行**支行******期间,通过冒用他人名义或请人立据等手段,违反贷款发放规定,虚构贷款用途、编造收入及资产证明、不按规定申报审批贷款,违法发放贷款金额共计1258.46万元。被告人符抗冬发放的贷款部分用于清偿其名下库存、归还责任贷款本、息,部分发放给了实际用款人,部分由实际用款人用于以新贷款归还旧贷款(以新还旧),目前已归还贷款本金14万元,剩余1224.46万元贷款本金没有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8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刘某甲贷款用途,编造刘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冒用刘某甲的名义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
2、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钟某甲贷款用途,编造钟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钟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由戴某甲、文某某支配使用。
3、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钟某乙贷款用途,编造钟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钟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由杨某某支配使用。
4、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陈某甲贷款用途,编造陈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陈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5、2016年8月4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胡某甲贷款用途,编造胡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胡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6、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刘某乙贷款用途,编造刘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刘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由刘某丙支配使用。
7、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刘某丁贷款用途,编造刘某丁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刘某丁发放贷款20万元,由刘某丙支配使用。
8、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李某甲贷款用途,编造李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李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9、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李某乙贷款用途,编造李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李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10、2018年9月3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钟某丙(贫困户)贷款用途,编造钟某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钟某丙发放贷款3万元,钟某丙通过被告人符抗冬还款后,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归还刘某戊名下的贷款。
11、2018年2月14日,通过张某甲介绍,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张某乙贷款用途,编造张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张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归还胡某乙名下的贷款本息。
12、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肖某某贷款用途,编造肖某某收入及资产情况,冒用肖某某的名义贷款17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清偿邹某甲的贷款利息。
13、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肖某某贷款用途,编造肖某某收入及资产情况,冒用肖某某的名义贷款3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清偿邹某甲的贷款利息。
14、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刘某己贷款用途,编造刘某己收入及资产情况,冒用刘某己的名义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清偿其名下库存。
15、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周某甲贷款用途,编造周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冒用周某甲的名义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清偿其名下责任贷款的利息。
16、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戴某甲请张某丙立据贷款,仍虚构张某丙贷款用途、编造张某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张某丙发放贷款20万元,由戴某甲、文某某支配使用。
17、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戴某甲请戴某乙立据贷款,仍虚构戴某乙贷款用途、编造戴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戴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由戴某甲用于以新还旧。
18、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贺某甲请贺某乙立据贷款,仍虚构贺某乙贷款用途、编造贺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贺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由贺某甲支配使用。
19、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贺某甲通过中介“斌伢咀”请刘某戊立据、李顺担保进行贷款,仍虚构刘某庚贷款用途、编造刘某庚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刘某庚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归还贺某甲不良贷款的利息。
20、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贺某甲请符某甲立据贷款,仍虚构符某甲贷款用途、编造符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符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由贺某甲支配使用。
21、2016年9月4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贺某甲请殷某甲立据贷款,仍虚构殷某甲贷款用途、编造殷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殷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由贺某甲用于以新还旧。
22、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殷某乙贷款用途,编造殷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殷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由殷某乙使用5万元,贺某甲使用15万元。其中殷某乙已归还贷款本金5万元。
23、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王某某请熊某某立据贷款,仍虚构熊某某贷款用途、编造熊某某收入及资产情况,向熊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24、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王某某请钟某丁立据贷款,仍虚构钟某丁贷款用途、编造钟某丁收入及资产情况,向钟某丁发放贷款20万元,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25、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王某某请刘某辛立据贷款,仍虚构刘某辛贷款用途、编造刘某辛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刘某辛发放贷款20万元,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26、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王某某请李某丙立据贷款,仍虚构李某丙贷款用途、编造李某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李某丙发放贷款20万元,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27、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符某乙请赵某甲立据贷款,仍虚构赵某甲贷款用途、编造赵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赵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由符某乙支配使用。
28、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赵某乙贷款用途,编造赵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冒用赵某乙的名义办理便民卡贷款2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清偿吴某甲的贷款利息。
29、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钟某戊请吴某乙立据贷款,仍虚构吴某乙贷款用途、编造吴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吴某乙发放贷款14万元,由钟某戊用于以新还旧。
30、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周某乙贷款用途,编造周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周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由肖某某支配使用。
31、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詹某某请卢某某立据贷款,仍虚构卢某某贷款用途、编造卢某某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卢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由詹某某支配使用。已归还贷款本金9万元。
32、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陈某乙贷款用途,编造陈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陈某乙发放贷款16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钟某己名下贷款以新还旧。
33、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钟某己请符某丙立据贷款,仍虚构符某丙贷款用途、编造符某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符某丙发放贷款20万元,由钟某戊支配使用17万元,1万元支付给符某丙,2万元用于归还符某丙名下贷款。
34、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邹某乙请邹某丙立据贷款,仍虚构邹某丙贷款用途、编造邹某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邹某丙发放贷款20万元,由邹某乙支配使用。
35、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符某丁贷款用途,编造符某丁收入及资产情况,向符某丁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清偿其名下库存。
36、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刘某壬请刘某癸立据贷款,仍虚构刘某庚贷款用途、编造刘某庚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刘某庚发放贷款20万元,由刘某壬用于以新还旧。
37、2018年8月27日,通过“宇伢咀”介绍,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刘某子贷款用途,编造刘某子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刘某子发放贷款3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支付“宇伢咀”的中介费。
38、2019年4月3日,通过“宇伢咀”介绍,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刘某子贷款用途,编造刘某子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刘某子发放贷款17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清偿其名下库存。
39、2018年8月31日,通过张某丁介绍,被告人符抗冬虚构胡某丙贷款用途,编造胡某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胡某丙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清偿其名下库存。
40、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钟某庚贷款用途,编造钟某庚收入及资产情况,向钟某庚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清偿其名下库存。
41、2019年4月3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华某某贷款用途,编造华某某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华某某发放贷款17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归还其2019年3月份的库存。
42、2018年12月28日,通过他人介绍,被告人符抗冬虚构王某甲贷款用途,编造王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王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19万元用于清偿库存,1万元用于支付中介费。
43、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蔡某某贷款用途,编造蔡某某收入及资产情况,向蔡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16万元用于清偿库存,4万元用于归回蔡某某儿子名下3万元的贷款本息。
44、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符某戊贷款用途,编造符某戊收入及资产情况,向符某戊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10万元用于归还其名下不良贷款的利息,符某戊使用10万元。
45、2017年10月20日,通过张宇介绍,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吴某丙贷款用途,编造吴某丙收入及资产情况,冒用吴某丙的名义办理便民卡贷款3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清偿其名下库存。
46、2017年10月20日,通过张宇介绍,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吴某丙贷款用途,编造吴某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吴某丙发放贷款17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164000元用于清偿库存,6000用于支付张某丁的中介费。
47、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符抗冬让贺某甲通过“斌伢咀”联系立据人杨某某、担保人贺某丙,虚构杨某某贷款用途,编造杨某某收入及资产情况,向杨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归还刘某丑名下的到期贷款。
48、2017年12月16日,通过“宇伢咀”介绍,被告人符抗冬虚构邱某某贷款用途,编造邱某某收入及资产情况,向邱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19万元用于清偿其名下库存,1万元支付中介费。
49、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吴某甲贷款用途,编造吴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吴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10万元,吴某甲使用10万元。
50、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钟某辛贷款用途,编造钟某辛收入及资产情况,向钟某辛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10万元用于清偿库存,钟某辛使用10万元。
51、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张某戊贷款用途,编造张某戊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张某戊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17万元用于清偿名下贷款本息,张某戊使用3万元。
52、2016年6月3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吴某丁贷款用途,编造吴某丁收入及资产情况,冒用吴某丁的名义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
53、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贺某甲请龚某某立据贷款,仍虚构龚某某贷款用途、编造龚某某收入及资产情况,向龚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由贺某甲用于以新还旧。
54、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符抗冬明知符某己请符某庚立据贷款,仍虚构符某庚贷款用途、编造符某庚收入及资产情况,向符某庚发放贷款20万元,由符某己用于以新还旧。
55、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刘某寅贷款用途,编造刘某寅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刘某寅发放贷款1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5万元清偿名下库存,刘某寅使用5万元。
56、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贺某丁应贷款用途,编造贺某丁应收入及资产情况,向贺某丁应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用于清偿其名下不良责任贷款。
57、2017年9月30日,通过张某丁介绍,被告人符抗冬虚构王某乙贷款用途,编造王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王某乙发放便民卡贷款3万元、贷款17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19万元用于清偿名下库存,1万元用于支付中介费。
58、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盛某某贷款用途,编造盛某某收入及资产情况,向盛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15万元,文某甲使用5万元。
59、2017年4月3日,通过张宇介绍,被告人符抗冬虚构王某丙贷款用途,编造王某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王某丙发放贷款20万元,由肖某某用于以新还旧。
60、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文某乙贷款用途,编造文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文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由文某乙支配使用。
61、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张某甲贷款用途,编造张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张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由张某甲支配使用。
62、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戴某甲贷款用途,编造戴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戴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
63、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戴某甲贷款用途,编造戴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戴某甲发放贷款6.5万元,由被告人符抗冬支配使用4万余元,戴某甲使用2万余元归还之前贷款利息。
64、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符某辛贷款用途,编造符某辛收入及资产情况,向符某辛发放贷款20万元,由符某辛支配使用。
65、2018年12年31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贺某甲贷款用途、编造贺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贺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由贺某甲支配使用。
66、2017年9月1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曾某甲贷款用途、编造曾某甲收入及资产情况,向曾某甲发放贷款19.98万元,由曾某甲支配使用。
67、2017年9月1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曾某乙贷款用途、编造曾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曾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由曾某甲支配使用。
68、2017年9月1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罗某某贷款用途、编造罗某某收入及资产情况,向罗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由曾某甲支配使用
69、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曾某乙贷款用途、编造曾某乙收入及资产情况,向曾某乙发放贷款19.98万元,由曾某甲支配使用。
70、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符抗冬虚构钟某壬贷款用途、编造钟某壬收入及资产情况,向钟某壬发放贷款20万元,由戴某甲支配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符抗冬于2020年1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贷款明细、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自然人贷款调查表、取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俞某某、刘某甲、钟某甲、钟某乙、陈某甲、胡某甲、刘某乙、刘某丁、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赵某甲、钟某丙、张某乙、肖某某、肖某某、刘某己、周某甲、张某丙、戴某乙、贺某乙、刘某庚、符某乙、殷某甲、殷某乙、熊某某、钟某丁、刘某己、李某丙、赵某甲、赵某乙、吴某乙、周某乙、卢某某、陈某乙、符某丙、邹某丙、符某丁、刘某葵、刘某子、胡某丙、钟某庚、华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符某戊、吴某丙、杨某某、邱某某、吴某甲、钟某辛、张某戊、吴某丁、龚某某、符某己、刘某寅、贺某乙、王某乙、盛某某、王某丙、文某某、张某甲、戴某甲、符某庚、贺某甲、曾某甲、钟某壬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符抗冬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抗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抗冬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符抗冬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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