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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盗窃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巷**号,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街**巷**公寓**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符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村**路**公寓,然后上到公寓**楼将**房间的房门用铁棍撬开进入房间,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华为荣耀9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4元)及桌子上的一部ipad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3元)盗走。事后,符某某将盗来的一部华为荣耀9X手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将盗来的一部ipad平板电脑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破案后,该被盗的一部华为荣耀9X手机和一部ipad平板电脑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符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街**巷**公寓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ad平板电脑和华为荣耀9X手机各一部;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前科、累犯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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