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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0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5********,黎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镇**村委会**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符某某因信用卡透支及赌博需要钱还债,产生从被害人处以租为名骗取车辆或盗走被害人车辆后转卖车辆牟利的想法。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符某某以朋友结婚为由向刘某某租用琼BH****小汽车,后被告人符某某微信联系黄某某提出想要将该车卖给黄某某,双方约定于2019年12月13日见面看车,被告人符某某谎称该车是父亲抵押拖欠工程款的车辆。黄某某同意以4.2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车辆,黄某某支付3.7万元给被告人符某某,双方约定剩余的5000元等符某某拿车辆登记证变更登记后再行支付。之后,黄某某一直催促被告人符某某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被告人符某某拒接电话和短信,并将黄某某拉黑。2020年12月21日,刘某某催促被告人符某某还车,符某某称还要继续使用,费用还车时一并支付。12月24日,黄某某在车辆内发现刘某某的联系方式,经联系刘某某后发现自己被骗,后报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91856元。

(二)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符某某向王某某租赁白色丰田雷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琼BK****,被告人符某某支付500元(含300元押金)后将车辆开走。4月9日,王某某催被告人符某某还车,符某某谎称需要继租,租金等还车时一并支付。被告人符某某将王某某的车辆挂到百度贴吧上销售,并于2020年4月16日以2.45万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许某某在拿到琼BK****车后,将车驾驶回浙江省天台县。王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发现被告人符某某失联,于4月15日接到海口一家二手车店电话,发现其车辆在网上售卖后报警,并在天台县将自己车辆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38927元。

(三)2020年3月28日、4月3日,被告人符某某利用驾驶苻某某的琼BA****丰田卡罗拉车辆的机会,拍摄该车的照片及行驶证照片。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符某某联系马某某,将该车照片及行驶证照片发给马某某,称意愿出售一台12年的卡罗拉,双方约定第二天看车,后被告人符某某趁苻某某醉酒后入睡,将苻某某放在房间的车钥匙拿走,并拍摄苻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在未经苻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苻某某的琼BA****丰田卡罗拉车辆开走。之后,被告人符某某谎称车主在派出所,急着出售车辆,委托其卖车,与马某某约定以2.6万元出售该车,并约定1.3万元等符某某提供车主签订的过户协议后再行支付,随后马某某将1.3万元转账至被告人符某某提供的赵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4月4日,苻某某发现车辆被符某某开走,多次催促符某某归还车辆,符某某谎称需要使用车辆、车辆放在朋友处或过段时间再归还。4月14日,马某某电话联系苻某某办理车辆过户,苻某某发现车辆被符某某卖掉后报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4506元。

另查实,被告人符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通过朋友介绍得知被害人孙某某要租赁房屋,双方互添微信后,被告人符某某自称是房屋中介,可以找到房源,被害人孙某某告知其意愿以15000元左右租赁三卧别墅房子10-15天。同日19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带被害人孙某某到龙海风情小镇朴镇民宿选房,被害人孙某某选定F6-6房。被告人符某某在明知该房无法承租15天的情况下,隐瞒实情,以个人身份与被害人孙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人符某某作为出租方,将该房以15000元的价格租赁被害人孙某某15天,租期为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4日。后被告人符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孙某某15000元房租,将其中的2000元用于支付孙某某该房两天1200元的租赁费用及800元押金,其余1.3万元被个人消费完。2020年1月21日,被害人孙某某在民宿老板收房时发现被骗,多次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符某某,被告人符某某均不予回复,后将被害人孙某某拉黑。

2020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海口市海秀路明珠广场停车场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报案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户籍信息、手机微信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苻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以租为名义骗取他人车辆后转卖,谎称房屋中介身份,隐瞒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租赁房屋的事实,骗取他人房屋租赁款后逃匿,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车辆变卖,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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