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符天下,绰号“不下”,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2010年12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2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9年6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天下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上午,叶某某骑摩托车从海南省临高县**镇到**镇**路找被告人符天下购买毒品,在路上叶某某和符天下刚好相遇。随后符天下和叶某某来到**村委会**村附近的一处小树林里的一个坟墓旁,接着符天下从口袋里拿出一包毒品海洛因给叶某某,叶某某收到毒品后当场跟符天下共同吸食了该包毒品。吸食完毒品后,叶某某给了符天下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符天下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检测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天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符天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符天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天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天下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 卢冬霞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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