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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期、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符某期,绰号“水牛”,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以下简称昌江县),农民,住海南省昌江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昌江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县,农民,住海南省昌江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彦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昌江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害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昌江县昌化镇人,住昌江县**镇**村**号。2019年3月15日死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期、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移送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4日晚,被告人符某期、邱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等人均在乌烈镇“**舞厅”喝酒。当日23时许,符某期、邱某某先后到邱某某等人的酒桌敬酒。邱某某返回所在酒桌后对符某期说,邱某某在说二人的怪话,符某期起身至邱某某酒桌询问,并推翻桌子,邱某某拿起一张塑料椅子砸向符某期,双方开始互相推打,从舞池附近推打至舞厅厕所前面。邱某某看到符某期、邱某某打架,符某期被邱某某打伤,便冲到邱某某的身前想要与符某期一起打邱某某,刘某某等人将邱某某拦开,邱某某被范某某抱住送回其所在的酒桌。

邱某某关注符某期、邱某某打架情况,发现邱某某突然跑到舞厅西侧的水泥砖堆附近,认为邱某某准备拿砖块殴打符某期,就从其座位快速冲向邱某某,想要控制、殴打邱某某。在邱某某控制并推打邱某某时,张某某等人上前劝阻,将二人分开。符某期看到邱某某控制住邱某某后,便从水泥砖堆处拿起一砖块,右手持砖块向邱某某头部右侧位置击打一下,邱某某当即摔倒在地上。符某期、邱某某先后被人从现场强行拉走,后相继离开舞厅。邱某某被范某某等人扶起后,坐在舞池旁凳子上,后与钟某甲一起坐摩托车回家。

2019年3月15日上午11时30分许,邱某某被钟某乙等人送至昌江县乌烈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主要病理诊断为脑组织广泛挫伤出血;被害人邱某某系生前头部被钝性物体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符某期、邱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在“**舞厅”提取的三块砖块等物证;

2. 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门诊病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钟某甲、杨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符某期、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期、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宇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符某期、邱某某现被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六册;

3.本案物证砖块三块现存于昌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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