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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Z36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0********,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小区**号(户籍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郎洪,重庆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冉小平,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应锋,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修松,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号(户籍地:福建省**县**乡**村**号)。因犯职务侵占罪,2016年9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服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潘永刚,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5月28日被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夏志,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9********,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区**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乙(绰号: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7********,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区**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雅琼,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6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开锋,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8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县**小区**号楼**室(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县**镇**村**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月4日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德森,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勾意,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周修松、刘某甲、何某某、蒙某甲、蒙某乙、黄某甲、叶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底,被告人符某某注册了“海南**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互联网广告业务。2018年11月,大发赌博网站主管, QQ号31224****,昵称叫“发哥”的人添加了符某某昵称分别是“红龙代发团队”、“新世纪---代发团队”、 “专业代发邮件和短信的团队”、“普通人”4 个QQ 号, 之后“发哥 ”在与符某某QQ聊天过程中,让符某某为大发赌博网站打广告,每1万条广告费400-800元,符某某同意后,二人约定每次发广告之前,“发哥”将广告数量和内容发给符某某,符某某将收取广告费的银行卡号、户名以及开卡行信息发给“发哥”,“发哥”将广告费汇到符某某提供的银行卡里,然后将汇款凭证截图发给符某某,符某某确认后,根据“发哥”提供的广告数量和内容发送广告。符某某用于收取广告费的银行卡有刘某乙、贺某某、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陈某乙的交通银行卡,符某某收到广告费之后,马上转到自己的银行卡里。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为大发赌博网站发送大发赌博网站及其网址、赌博种类、赔率、客服电话等内容的广告300多万条,获利2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营业执照、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提取笔录;

4.电子数据。

(二)被告人陈某甲、周修松、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到菲律宾李某乙的**公司做客服,负责用真皮支付系统为赌博网站收取和转移赌资,同时给赌客推广兰博、凤凰、大发、聚富等赌博网站,让赌客到赌博网站去赌博。

2018年7月,李某乙告诉陈某甲QQ号为31224****,昵称“发哥”的人是大发赌博网站的主管,QQ号为9719****,昵称叫“旺仔牛奶”的是真皮支付系统的对接QQ,以后由陈某甲与“发哥”对接大发赌博网站的业务,与“旺仔牛奶”联系解决真皮支付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由此,陈某甲熟悉了为大发赌博网站收取和转移赌资的业务。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与周修松、王某某共谋为大发赌博网站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银行卡,然后绑定在真皮支付系统上用于收取和转移赌资,收取转移赌资金额千分之十二的服务费,其中真皮系统得千分之六,剩余千分之六由陈某甲、周修松、王某某分得(陈某甲提供的支付宝、银行卡除外)。之后,被告人陈某甲、周修松、王某某通过找朋友、打广告等方式收集支付宝收款二维码、银行卡等,由陈某甲与“发哥”协调联系,周修松、王某某负责将提供给大发赌博网站的支付宝、银行卡收取的赌资回款到大发赌博网站指定的银行账户里,核对每天走账的流水,与大发赌博网站进行服务费结算,同时周修松还负责将真皮系统千分之六的服务费转给真皮系统,将周修松和王某某提供的支付宝、银行卡收取和转移的赌资属于陈某甲的服务费转给陈某甲。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周修松、王某某向大发赌博网站提供了陈某甲、王某某、林某甲、周某某、庄某某等人的支付宝、银行卡,收取和转移赌资共计1880.01万元,收取服务费22.56万元(其中周修松、王某某提供的支付宝、银行卡收取和转移赌资共计1769.69万元,收取服务费21.24万元),陈某甲获利62545元,王某某获利54392.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大发彩票网站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甲、周修松、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4.电子数据。

(三)被告人刘某甲、蒙某乙、蒙某甲、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初,被告人刘某甲用QQ号111333****,昵称“屠夫”与蒙某乙(QQ号270673****,昵称“快乐小飞仙”)联系向赌博网站提供支付宝、银行卡用于收取和转移赌资,由刘某甲负责找客户(赌博网站),蒙某乙负责找支付宝、银行卡,按照提供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收取和转移赌资的千分之七提成,其中刘某甲提成千分之一,蒙某乙提成千分之六。之后刘某甲通过在网上打广告和QQ群发、群发QQ邮箱等方式寻找客户。2018年7月,大发赌博网站QQ号31224****,昵称叫“发哥”的人在QQ上对刘某甲说他是大发赌博网站的,大发赌博网站每天都有大量的赌客充值赌博,支付宝账号每天收款有限制,他们需要大量的支付宝账号去向赌客收款。刘某甲与“发哥”约定,刘某甲向大发赌博网站提供支付宝、银行卡,并收取支付宝、银行卡收取和转移赌资的千分之七或者千分之八作为提成。随后刘某甲用QQ号111333****建了一个群,群名称叫“19-19”,把 “发哥”和蒙某乙拉到群里,“发哥”将大发赌博网站的“大发招商部⑤”拉进群里,“发哥”需要支付宝账号就在群里说,蒙某乙就将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发到群里,“发哥”就拿去收款。同时蒙某乙将此事告知了蒙某甲和何某某,让蒙某甲和何某某去找支付宝账号和银行卡,在收取和转移赌资千分之六的提成里面返利给蒙某甲和何某某(蒙某甲、何某某找的支付宝、银行卡分别计算,蒙某乙提供的支付宝、银行卡收取和转移赌资千分之六的提成,支付给支付宝、银行卡所有人的千分之二后,剩余的千分之四,蒙某乙和蒙某甲各分千分之二, 何某某提供的支付宝、银行卡收取和转移赌资千分之六的提成,支付给支付宝、银行卡所有人的千分之二后,剩余的千分之四,2019年3月份之前,蒙某乙提成千分之一,何某某提成千分之三,2019年3月份后蒙某乙和何某某各提成千分之二),并将蒙某甲和何某某拉进群里。蒙某乙、蒙某甲、何某某建了一个工作室,三人在工作室给大发赌博网站发支付宝账号、银行卡收取赌资、回款,蒙某乙还负责和刘某甲对接,将收取提成的银行卡号和当天提供的支付宝、银行卡跑的资金总量发给刘某甲,刘某甲再发给大发赌博网站的工作人员 “大发招商部⑤”,“大发招商部⑤”结算后将总的提成打到收取提成的银行卡上,蒙某乙再将属于刘某甲千分之一的提成打到刘某甲提供给蒙某乙的平安银行卡上。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蒙某乙、蒙某甲、何某某向大发赌博网站提供支付宝、银行卡收取和转移赌资共计4134.17万元,收取服务费29.12万元,其中刘某甲获利6万余元,蒙某乙获利9.17万元,蒙某甲获利4.67万元,何某某获利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甲、蒙某乙、蒙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4.电子数据。

(四)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陈某丙(绰号“国哥”,福建省霞浦县人,另案处理)于2017年在柬埔寨西哈努克西港开设了网络赌博公司“**集团”,“**集团”接入大发赌博网站提供给我国境内人员赌博,赌博种类有重庆时时彩、幸运飞艇、PC28、北京赛车等。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7年4月到“国发集团”从事网络赌博客服工作,用事先准备的话术单通过QQ、微信和赌客聊天,让赌客进入国发公司的QQ、微信群赌博,确认赌博群里面的信息;将银行卡账户、微信、支付宝二维码发到群里给赌客充值,并确认上下分;在赌博群里充当水军,吸引赌客,让赌客投注;购买QQ和微信账号提供给客服用于网络赌博;为被封号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解封;统计每天的赌客数据并上报给“**集团”主管李某丙(另案处理)以及对员工进行考勤;提供其工商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给“**集团”收取赌资和领取工资。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叶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收取赌资共计2008.49元,获取工资19.3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记账备忘录、银行交易记录、话术单、账目、微信、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

(五)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甲的哥哥黄某乙(另案处理)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帮陈某丙管理“**集团”,黄某乙让黄某甲办理银行卡提供给“**集团”用于收取赌资和洗钱,同时让黄某甲将黄某乙找国内亲戚朋友办理的银行卡通过邮寄等方式带到柬埔寨交给黄某乙用于收取赌资和洗钱,另外黄某乙还介绍黄某甲到“国发集团”的店员通和踢踢平台当代理,并接受投注,按照接受投注金额的千分之四十到千分之六十提成。之后,黄某甲办理了农业、交通、工商、招商四套银行卡提供给黄某乙用于收取赌资,将黄某乙找人办理的123张银行卡寄给黄某乙,并于2019年2至2019年8月,分别在“**集团”店员通和踢踢平台当代理,将黄某丙、郑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韩某某的银行卡绑定到代理账号里接受投注收取赌资。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黄某甲提供给黄某乙的农业、交通、工商、招商四套银行卡以及黄某丙、郑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韩某某的银行卡共计收取赌资5306.76万元,接受投注金额115.08万元,黄某甲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代理网址和代理收款截图、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

(六)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集团”的李某戊让李某甲为“**集团”收集并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收取赌资,每套支付宝账户每月码费500元钱,“**集团”每月给李某甲工资。之后,李某甲将自己的支付宝以及找朋友黄某丙等人办理的24 套支付宝提供给李某戊用于收取赌资。同时李某甲还将李某戊等人找他人办理的300多套支付宝信息发给“**集团”的李某己和李某庚用于收取赌资。由于支付宝每天收取的赌资量很大,随时都会被封控,李某甲将被封控的支付宝拍照片发给李某己解封。另外,李某甲还介绍其小舅子苏某某到“**集团”做客服,为赌客上下分等。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李某甲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收取赌资214.73万元,收取工资和码费共计51.13万余元,获利5.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

2.证人李某己、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周修松、刘某甲、何某某、蒙某乙、黄某甲、叶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周修松、刘某甲、何某某、蒙某甲、蒙某乙、王某某、李某甲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客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周修松、刘某甲、何某某、蒙某乙、黄某甲、李某甲、叶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周修松、刘某甲、何某某、蒙某甲、蒙某乙、黄某甲、李某甲、叶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周修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周修松、刘某甲、何某某、蒙某甲、蒙某乙、黄某甲、李某甲、叶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修松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蒙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蒙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晓瑜

检察官助理:高继训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周修松、刘某甲、何某某、蒙某甲、蒙某乙、黄某甲、李某甲、叶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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