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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力诈骗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文检一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符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镇**大道**号**城**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1.2020年02月10日上午,被害人宋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符力微信联系购买口罩,在微信上向被告人符力下第一笔订单购买口罩6000个,每个2.9元,共计17400元人民币,该17400元被害人宋某甲于2月10日12时56分,通过自己的微信向符力的微信分别转账10000元、6800元、600元,共计17400元。符力收到货款后,未发货,并将该笔钱款用于赌博挥霍完。

二、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宋某甲在微信上向被告人符力下第二笔订单购买口罩10000个,每个2.9元,共计29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宋某甲于2月10日16时22分,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符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29000元人民币。符力收到货款后,未发货,并将该笔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三、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宋某甲在微信上向被告人符力下第三笔订单购买口罩4000个,每个2.9元,共计11600元人民币,被害人宋某甲于2月11日23时48分、23时49分,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符力分别转账5800元、5800元。符力收到货款后,未发货,并将该笔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四、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宋某甲在微信上向被告人符力下第四笔订单购买口罩17200个,(其中3.3元的10000个,4元的7200个)共计61800元人民币,被害人宋某甲于2月12日18时38分,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符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28800元;2月13日12时06分,被害人宋某甲又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人符力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33000元。符力收到货款后,未发货,并将该笔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五、2020年2月16日,宋某甲在微信上向被告人符力下第五笔订单购买口罩30000个,每个3.7元,共计111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符力回复称,第四笔订单没货,被害人宋某甲便提出退掉第四笔订单,将第四笔订单的货款61800元与第五笔订单111000元,进行补差价,补发49200元给被告人符力,被害人宋某甲在2月16日13时52分,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符力的微信转账12200元;2月16日17时16分,被害人宋某甲又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符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37000元。符力收到货款后,未发货并将该笔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六、2020年02月15日,被害人甘某某让侯某某帮忙购买口罩,侯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符力微信联系,在微信上向被告人符力下订单购买口罩30000个,每个3.9元,共计11.7万元,被害人甘某某于2月15日15时许,通过其银行卡向符力的银行卡转账10万元,通过支付宝向符力银行卡转账1.7万元。符力收到货款后,其将该笔钱款用于赌博挥霍,未发货。

七、2020年02月26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符力微信联系,在微信上向符力下订单购买口罩4000个,每个2.7元,共计108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于2月26日16时许,通过微信向符力微信转账5400,23时许,又向符力转账5400元。符力收到货款后,未发货并将该笔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书、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宝账单明细、微信支付账单明细、通话记录、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说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侯某某、黄某丙、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乙、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力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网银交易明细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在医用物资虚紧缺的情况下,利用公民需要购买防护口罩的迫切心理,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96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斌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符力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光盘三张;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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