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符某某,曾用名唐利明,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街**号。2015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居**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小波、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王某某,男性,49岁;被害人秦某某,男性,23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被告人符某某、施某某同意,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符某某、施某某在都江堰市**镇**路**段“**网吧”因使用共享充电宝与被害人秦某某(网吧工作人员)发生纠纷,二人共同对秦某某实施殴打,殴打过程中施某某跑到网吧后厨拿到一把菜刀,施某某回到前台先用菜刀向秦某某后背砍了几刀后,符某某抢过菜刀向秦某某的后背又砍了几刀。秦某某跑出网吧后,符某某、施某某二人追到网吧门口,遇到被害人王某某(网吧负责人),二人一同殴打王某某、秦某某直至警察来到。
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施某某如实了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施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符某某、施某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均具有坦白情节,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符某某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被告人施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提讯证、换押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