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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符某某(冒用名:符兴龙,假名:符兴隆),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0********,汉族,初中文化,海南**有限公司**,海南省东方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戴婷娟、陈琳佳,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被告人符某某使用海南**有限公司,用假名“符兴隆”诱骗被害人刘某某合股经营海口市秀英区丽晶路保利中央海岸小区若比邻超市,骗取了刘某某10万元人民币。破案后,符某某亲属代为归还被害人刘某某10万元人民币。

二、2018年12月,被告人符某某使用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用假名“符兴隆”与被害人朱某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店铺,并收购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新村五队40号的奥雅生活超市的货物。签订合同后,被告人符某某并未支付任何钱款,后将店内价值人民币112786元的货物搬走处理,并失去联系。

2019年1月23日,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处将被告人符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司账户明细单、房屋租赁合同、付款声明协议、租金欠款明细、付款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彭某某、林某甲、严某某、沈某某、陈某甲、李某某、莫某某、林某乙、陈某乙、农某某、符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10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278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柱

2019年9月12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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