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农场**村。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5月12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劳教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8月2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1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宝岛派出所抓获归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符某某独自一人从临高县**镇坐班车到白沙县**镇找其朋友符某丙吃饭。符某某在等候符某丙下班的时间段里,发现被害人符某甲停放在白沙县牙叉镇卫生路11号格里拉早餐店门前摩托车停车位上的五羊本田牌WH110T-2A型两轮踏板摩托车,便使用随身携带自制的六角钢打开摩托车车头锁,并驾驶该摩托车往儋州市方向逃窜。经白沙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70元(详见白价证字【2020】1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2020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儋州市**村**加油站附近被儋州市宝岛派出所抓获,并于2020年6月2日将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符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六角钢壹个;
2.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作案工具照片;
3.证人符某乙、符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白价证字【2020】1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符某某具有累犯、再犯、前科、劣迹、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770元、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山
书 记 员:张 勇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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