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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竺某甲、竺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竺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竺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街道**村**号。2017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2018年8月8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街道**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镇****村**东**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街道**里**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竺某甲、竺某乙、朱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20年3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竺某甲、竺某乙通过微信建立赌博群“和谐”,并在“边锋越牌圈”APP上创建“三哥哥茶馆”俱乐部,召集任某某、盛某某、赵某甲、陆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数十人以玩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卡费”的形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9720元。其中被告人竺某甲分得人民币51120元,被告人竺某乙分得人民币28600元。

2、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丁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建立赌博群“大战飞机88888”、“大战飞机601066”,并在“边锋越牌圈”的APP上创建“彩虹糖的茶馆”俱乐部,召集王某某、竺某甲、张某某、钱某某等数十人以麻玩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卡费”的形式抽头渔利人民币共计20752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分得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丁某某分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6000元。

3、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竹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建立赌博群“原冬瓜自留地”、“红楼梦”,并在“边锋越牌圈”APP上创建“东哥的茶馆”、“欣某某心的茶馆”俱乐部,召集赵某乙、茹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数十人以麻玩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卡费”的形式抽头渔利人民币共计18032元。

2019年4月24日、25日、7月4日,被告人竺某甲、竺某乙、朱某某、竹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扣押竺某甲手机二部(黑色苹果7、黑色苹果8)及人民币51120元,扣押竺某乙手机二部(银色苹果6、黑色苹果8)及人民币28600元,扣押朱某某手机二部(红色OPPOA1、黑色苹果X)及人民币8000元,扣押丁某某手机一部(蓝色OPPOR17)及人民币6000元,扣押张某某手机一部(白色苹果)及人民币6000元,扣押竹某某手机三部(黑色苹果X、白色苹果6、黑色VIVO X20)及人民币180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帐单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盛某某、赵某甲、陆某某等14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竺某甲、竺某乙、朱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甲、竺某乙、朱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竺某甲、竺某乙属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上述各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祥

2020318

附:

1.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竺某甲、竺某乙、朱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4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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