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竺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520221199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村**号。2018年2月7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5时许,被告人竺某某在本市云岩区后坝雅婷君网吧内,趁被害人曹某某睡觉之机,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蓝色华为牌P20型手机一部。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20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竺某某在本市云岩区后坝雅婷君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被告人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
6.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竺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宇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竺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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