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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告人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2016年5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壹仟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7年10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5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竺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镇平县建设大道与紫金城路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竺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98

附:

    1.被告人竺某某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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