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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竺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20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室。1999年4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5日,被告人竺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家中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从微信名称为“龙峰”的林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350元的价格购买300副甘A伪造背面为空白的临时牌照,后被告人竺某某用打印机伪造、编造背后车主信息以及“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证单位印章后用于汽车转运生意,该批伪造车牌被被告人竺某某使用后销毁。

2、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竺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法从林某某手中再次购买300副甘A伪造临时牌照用于汽车转运生意,该批伪造的车牌被被告人竺某某使用后销毁227副,剩余73副背面空白临牌(一副两张,合计146张)被公安人员查获。

破案后,公安人员从刘某某处查获被告人竺某某给其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微信截图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扣押清单、抓获、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某明知是国家的证件而加以伪造,其行为触犯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竺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竺某某自愿认罪、悔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竺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间依法处刑,并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白 君

2019年12月19

 

附:

    1.起诉书八份。

2.案卷三册。

3.被告人竺某某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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