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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竺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竺某某,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人竺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由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蔡某甲的近亲属蔡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0时52分许,被告人竺某某驾驶牌号为苏A1****小型轿车,沿本区金牛湖街道长山社区长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山社区和仁村路段时,撞到前方推行电动自行车的蔡某甲,造成事故,致蔡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蔡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颈髓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竺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竺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部分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竺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军

检察官助理:高万青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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